(2017)浙0602民初5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迪强与邵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强,邵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068号之一原告:王迪强,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邵兴坤,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迪强与被告邵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迪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迪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王迪强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