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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迪强与邵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强,邵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068号之一原告:王迪强,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邵兴坤,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迪强与被告邵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迪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迪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王迪强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