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晓术与被告湖南伊甸园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术,湖南伊甸园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658号原告傅晓术。被告湖南伊甸园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健。原告傅晓术因与被告湖南伊甸园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晓术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晓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晓术负担。审判员 史作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