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霸州市王庄子乡财华板厂、刘英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王庄子乡财华板厂,刘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乡财华板厂。经营者王顺财,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英红,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霸州市王庄子乡财华板厂申请执行刘英红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