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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与李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李永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陈志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超,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诉被告李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