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倩雯、费洪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倩雯,费洪波,陈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63号申请人王倩雯,女,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费洪波,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陈向芳,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王倩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费洪波、陈向芳银行存款1166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费洪波、陈向芳银行存款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