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鲁秋霞与袁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秋霞,袁保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405号原告鲁秋霞,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袁保华,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原告鲁秋霞诉被告袁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秋霞负担。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