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成玉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玉,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成玉,女,194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军,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黄成玉与被执行人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军已交付3034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