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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1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70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