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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嘉和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日照市嘉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24号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镇大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82325407P。法定代表人:柯珠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名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日照市嘉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金波苑社区。法定代表人:蔡世杰,总经理。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嘉和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嘉和制衣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2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嘉和制衣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2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鑫利针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丛丛书 记 员 苗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