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向科、杨会贤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科,杨会贤,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科,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2007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会贤,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洞口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艳萍,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洞口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科、杨会贤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艳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三被告人认罪,并征得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科、杨会贤、张艳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非法拘禁2016年6月25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向科、杨会贤与参赌人员刘某1、高某等人在洞口县城良子足浴城员工宿舍5楼,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实施赌博。向科、杨会贤等人发现刘某1、高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即对刘、高二人实施殴打,要求赔偿。15时20分左右,向科、杨会贤驾车将刘、高先后带至洞口县城二桥庵堂围墙外、木瓜管区永安驾校后的一座山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刘某1乘人不注意逃跑,被向科、杨会贤等人追回,遭人用钢丝线、树枝殴打成轻微伤。高某被迫以自己的小车向车行老板陈某典当6万元,给付向科、杨会贤等人5万元,才获得自由。刘某1电话联系朋友蒋某,通过银行卡汇款给向科、杨会贤等人5万元,得以脱身。案发后,向科、杨会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还给高某、刘某1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科、杨会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高某、刘某1的陈述,证人向某1、刘某2、林某、傅某1、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被告人向科、杨会贤的辨认笔录,高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银行卡交易清单、车辆转让协议、追缴物品清单、收条、领条等书证,被告人向科、杨会贤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开设赌场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艳萍在洞口县城良子足浴城一楼麻将馆内和员工宿舍五楼,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10余次,每次从赌博中抽水20-50元,每天抽水渔利800-2000元,共计抽水牟利人民币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艳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艳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1、张某、唐某、马某、肖某、傅某2、向某2、曾某、向科、杨会贤等人的证言,追缴物品清单,对被告人张艳萍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艳萍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科、杨会贤因赌博产生矛盾,为追回赌资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艳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科、杨会贤、张艳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科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愿意承担监管责任。据此,对被告人向科、杨会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艳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会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艳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曾晓勋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