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金洪与李萍萍、如皋市金源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洪,李萍萍,如皋市金源食品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329号原告:陈金洪,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李萍萍,女,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送达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海阳北路83号。被告:如皋市金源食品厂,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新王庄社区**组(张贤山房屋内)。经营者:张贤山。原告陈金洪诉被告李萍萍、如皋市金源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金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陈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居海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