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德福、蒋月桂与被执行人周美红、吕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福,蒋月桂,周美红,吕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雷德福,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月桂,女,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美红,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明东,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德福、蒋月桂与被执行人周美红、吕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