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行审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3行审1209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卫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水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作出宛龙水罚决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认定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初至2016年8月13日实施了在白河右岸蒲山镇大庄村南头向河道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规定,对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处罚:“1、五日内将倾倒渣土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2、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作出的宛龙水罚决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传龙审判员 :吴张红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