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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晓强与被告张静、张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强,张静,张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109号原告:胡晓强,男,199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静,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垅,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强与被告张静、张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自行解决,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晓强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