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长荣布行、陈兰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长荣布行,陈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37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长荣布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5306号商位。经营者叶琳荣,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组。委托代理人徐巍、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兰芳,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长荣布行与被执行人陈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全忠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