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8层06-08A,组织机构代码56282780-0。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所风险控制部主管。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昌阳工业园昌瑞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396306X。法定代表人:吴俐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天安路108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64744311-4。法定代表人:吴俐陵,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在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中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驻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2013)第0002号,地号101-001-0138-1】已经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