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殿卿与邓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殿卿,邓可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563号原告:牛殿卿,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邓可帅,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牛殿卿与被告邓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牛殿卿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殿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殿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殿卿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