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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殿卿与邓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殿卿,邓可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563号原告:牛殿卿,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邓可帅,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牛殿卿与被告邓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牛殿卿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殿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殿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殿卿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