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韩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756号原告于某,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韩某,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韩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的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