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中与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高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284号原告:唐中,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国栋,宁城县必斯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海,男,58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唐中与被告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邮寄费22元,计款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