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破申5号申请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法定代表人:陈成辉,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杰,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谌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五洲,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以其享有被申请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中软公司)合法到期债权,四川中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本院申请对四川中软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审查中,本院组织了听证,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与四川中软公司均参加听证。本院查明:2013年11月8日,申请人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软公司因四川省雅安城市云计算中心IDC机房建设项目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后,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四川中软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四川中软公司确认尚欠厦门科华恒盛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955947.16元。该款分四期偿还,即2015年11月28日前偿还1180000元;2015年12月28日前偿还1580000元;2016年1月28日前偿还600000元;余款595947.16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四川中软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还款,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2017年5月5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出具的《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年报审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载明:1、资产总计年初余额201520671.84元,年末余额204021129.07元;2、负责合计年初余额120120942.89元,年末余额142111620.51元;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年初余额81399728.95元,年末余额61909508.56元;4、应收账款年初余额90244029.94元,年末余额91252228.5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申请人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软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后,厦门科华恒盛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四川中软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厦门科华恒盛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川中软公司确认尚欠厦门科华恒盛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955947.16元,该款分四期偿还,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因此厦门科华恒盛公司对四川中软公司享有到期未清偿债权,其作为债权人申请四川中软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适格。但是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出具的《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年报审计报告》证实四川中软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对外全部债务,并且该公司还有应收账款91252228.50元,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故成都欣华欣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文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人民陪审员 童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