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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宝、被告王某维、被告王某友、被告王某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宝,王某维,王某友,王某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4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宝被告:王某维被告:王某友被告:王某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宝、被告王某维、被告王某友、被告王某芝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连凤负担。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