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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全宝与延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全宝,王彦龙,延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699号原告:蒋全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龙。被告:延边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原告蒋全宝与被告王彦龙、延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全宝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袁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