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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娟娟与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娟娟,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娟娟,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BernardChuenWahKwok。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一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上诉人白娟娟因与被上诉人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威睿上海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德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娟娟上诉请求:撤销(2016)沪0110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白娟娟于2012年11月22日根据威睿上海公司的要求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威睿上海公司工作。2015年2月1日,又根据威睿上海公司的要求签署辞职信,将与威睿上海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转为劳务外包。事实上,白娟娟自2012年入职起工作地点从未变化,一直接受威睿上海公司的管理,工资标准均由威睿上海公司确定。因此,白娟娟的工龄应当从2012年11月22日起计算,白娟娟的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而非按照上海市月平均工资计算。威睿上海公司辩称:不同意白娟娟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外企德科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从2015年2月1日开始建立,外企德科公司不认可白娟娟之前的工作年限,外企德科公司病假工资发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不同意白娟娟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白娟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外企德科公司支付1、2016年2月16日至同年2月19日病假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89.22元;2、2015年度奖金差额15,71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1日,白娟娟与外企德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岗位为营销项目经理,月基本工资是税前27,000元。同日,外企德科公司向白娟娟出具《聘用与薪酬福利通知书》,载明:白娟娟为合作方威睿上海公司从事营销项目经理专项事务外包服务,税前基本工资27,000元/月,社保津贴税前1,200元/月,年度奖金为税前年薪的5%,年底奖金为税前3,600元。自2015年7月起,外企德科公司按税前28,350元计发白娟娟月基本工资,目标奖金比例调整为每年基本工资的12%。2016年2月4日,外企德科公司向白娟娟出具《待岗通知》,具明:因原项目到期,要求白娟娟于2016年2月16日起至外企德科上海公司待岗。自2016年2月16日起,白娟娟病假未再上班。2016年2月29日,外企德科公司向白娟娟支付2015年度奖金税后25,944元,及2016年2月1日至同月15日的工资。2016年3月15日,外企德科公司向白娟娟支付2016年2月16日至同月29日的病假工资计税后5,621.12元。2016年3月3日,白娟娟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病假工资差额及2015年度奖金差额之请求,未获仲裁支持。白娟娟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就病假工资差额之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核算,系争期间白娟娟的病假工资,外企德科公司已高于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并无不当,故白娟娟关于补足差额之请求,不予支持。就2015年度奖金差额之争,双方确认白娟娟的目标奖金比例调至12%,而外企德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白娟娟的奖金考核标准、流程、结果负有举证之责,现因外企德科公司并未提供白娟娟2015年奖金考核的相应证据,故所称经考评白娟娟奖金比例为10%之说,不予采信。据当年基本工资核算,外企德科公司应当补足白娟娟2015年度奖金差额14,742元。一审判决:一、白娟娟要求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29日病假工资差额3,889.2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娟娟2015年度奖金差额14,742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病假工资差额一节,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病假工资约定过高于上述规定的计发办法,现原审法院经核算,外企德科公司发放的系争期间的病假工资高于前述计发办法,并无不当,白娟娟要求外企德科公司补发病假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白娟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樱审判员 姜 婷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