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1222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汪某某支付赵某某2015年和2016年的已到期债务人民币60000元;二、从2017年开始,汪某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赵某某30000元,直至付清余款140000元止。事实和理由:赵某某与汪某某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X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汪某某支付赵某某经济补偿金200000元,从2015年开始,在每年年底前支付30000元,最后一年支付20000元。离婚后,汪某某拒绝履行约定义务,经赵某某催收无果。被告汪某某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某某出示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汪某某未应诉、答辩,且前述证据材料与赵某某的陈��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赵某某与汪某某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X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当日,男方向女方出具二十万元的欠条一份,该笔欠款男方分六年支付到女方指定的账号内,前五年每年12月底支付三万元整,最后一年支付两万元。如任意一笔未支付,女方均可向邛崃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离婚后,汪某某拒绝出具欠条支付款项,经赵某某催收无果。本院认为,汪某某与赵某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第六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协议内容在时间表述上存在瑕疵,但可以确定汪某某自愿在离婚后分期支付赵某某200000元。赵某某现要求汪��某按协议履行,分期支付20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60000元;二、从2017年开始,被告汪某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赵某某30000元,直至付清余款140000元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尚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