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组织机构代码57422859-X。法定代表人胡广明,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8695.9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24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志 刚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