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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长海、刘同强、姚龙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胡长海,刘同强,姚龙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负责人:丁照东,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长海,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刘同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姚龙臣,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长海、刘同强、姚龙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长海自动履行人民币18000元,据此被执行人胡长海、刘同强、姚龙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胡长海、刘同强、姚龙臣尚欠人民币7111.0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长海、刘同强、姚龙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