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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革新铝塑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革新铝塑经销部,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革新铝塑经销部。住所地:周至县摩托城2排6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4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至县革新铝塑经销部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20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执行费698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赵某某名下长安牌陕A38C**汽车。经查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赵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雯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