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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明华与王应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华,王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华,男,生于1966年1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昭通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王应明,男,生于1964年8月23日,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谢明华与被执行人王应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应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应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明华欠款110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00元、执行费67.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应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