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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泽王达基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王达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6号罪犯泽王达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泽王达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泽王达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泽王达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泽王达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泽王达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王达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8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