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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刀春宏与罗朝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春宏,罗朝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088号原告:刀春宏,男,傣族,生于1974年6月8日,普洱市思茅区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罗朝升,男,彝族,生于1945年9月10日,普洱市墨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燕(系罗朝升儿媳),女,哈尼族,生于1986年2月20日,普洱市宁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刀春宏与被告罗朝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刀春宏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刀春宏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刀春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123.00元,由原告刀春宏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