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刀春宏与罗朝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春宏,罗朝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088号原告:刀春宏,男,傣族,生于1974年6月8日,普洱市思茅区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罗朝升,男,彝族,生于1945年9月10日,普洱市墨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燕(系罗朝升儿媳),女,哈尼族,生于1986年2月20日,普洱市宁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刀春宏与被告罗朝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刀春宏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刀春宏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刀春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123.00元,由原告刀春宏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