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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朝阳、曾文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阳,曾文池,王盛增,陈彬彬,廖明发,江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吴朝阳,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文池,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盛增,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彬彬,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廖明发,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双弟华侨农场天城管区,被执行人江一龙,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文池、王盛增、陈彬彬、廖明发、江一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文池、王盛增、陈彬彬、廖明发、江一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文池、王盛增、陈彬彬、廖明发、江一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