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小兰诉杨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兰,杨登芳,周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兰,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登芳,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芦霞,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杨小兰因与被上诉人杨登芳、周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小兰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小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敖颖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