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付某1与付某4、付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周某,付某2,付某3,付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1969号原告付某1(周某之夫兼周某的委托代理人),男,193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周某,女,194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付某2,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付某3,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付某4,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付某1、周某与被告付某3、付某4、付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1、被告付某2、被告付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3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1、周某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二、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保姆费1000元;三、要求三被告各负担原告医疗费三分之一;四、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付某1、周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付某2、付某3、付某4,现付某1、周某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要人照顾。被告付某2辩称:我认为三被告应轮班伺候原告。如果不轮班,就需要付某3、付某4给付赡养费、保姆费。我同意由三被告平均分担医疗费。被告付某4辩称:我现在承担不起那么高的费用,我现在每个月都给原告生活费300元,给到了2017年5月份的。我丈夫现在不发工资年底才结清一年的工资,家里还有一个孩子上大学,都是花我的工资,我现在只同意每月承担200至300元生活费,医疗费另外算,保姆费我承担不起。被告付某3未到庭应诉,但以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称:我没有收入,我家就我丈夫一人赚钱,我丈夫在欧曼公司上班,每月收入4000元,家里有六口人,负担很重,负担不起这么多费用。我有空就去看看父母,没空就得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付某1、周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女儿,即付某3、付某4、付某2。周某身患疾病,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付某1血压高、行动不便,生活还能自理。周某的日常生活现由付某1照顾。付某4、付某2均表示愿意轮流照顾付某1、周某的日常生活。付某1、周某表示愿意由付某4、付某2、付某3轮流照顾。付某4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每月给付付某1、周某300元生活费。付某1、周某每人每月可领取政府发放的养老补助款400余元以及北京市怀柔区×镇×村村集体发放的补助款50元。因付某3未到庭应诉,本院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付某2、付某4、付某3均系付某1、周某的女儿,现付某1、周某年事已高、生活困难,要求付某2、付某4、付某3尽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周某现在生活无法自理且付某1年事已高,由付某1照顾周某的日常生活确有困难,本院认为需雇佣保姆协助付某1照顾周某的日常生活。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被告付某3、付某2、付某4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付某1、周某生活费2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自2018起,每年1月1日预付上半年费用,每年7月1日预付下半年费用,被告付某4已给付的2017年4月及2017年5月的生活费共计6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原告付某1、周某的医疗费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由被告付某3、付某2、付某4各负担三分之一(按医疗费发票进行结算,每年6月30日结算上半年费用,每年12月31日结算下半年费用)。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付某3、付某2、付某4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付某1、周某保姆费5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的保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自2018起,每年1月1日预付上半年费用,每年7月1日预付下半年费用)。四、驳回原告付某1、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付某2负担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付某4负担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付某3负担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