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坤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桥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坤,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永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