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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叶凤与赵梅、夏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赵梅,夏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34号原告:叶凤,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梅,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夏从林,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叶凤与被告赵梅、夏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梅、夏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并从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梅和夏从林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0日,赵梅、夏从林声称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叶凤借款,叶凤当天将多年积蓄14万元借给二人,由二人立下借据,并口头约定借款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利息。现赵梅、夏从林未按约结息,本金也拒绝给付,请求判令如前所请。被告赵梅未应诉、答辩。被告夏从林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0日,赵梅、夏从林向叶凤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叶风人币140000.00元壹拾肆万元正”,赵梅、夏从林在该借条上签字。现因赵梅、夏从林未能归还该款,叶凤持借条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叶凤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梅、夏从林向叶凤借款1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叶凤要求赵梅、夏从林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叶凤主张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赵梅、夏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梅、夏从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凤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赵梅、夏从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