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曼云与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曼云,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64号原告:李曼云,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和谐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00587724X2。法定代表人:吴月英,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陈浩南,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云诉被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曼云撤回起诉。���件受理费6425元,由原告李曼云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