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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3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雪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新敏,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红朵,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雪英,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雪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雪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杨雪英名下银行帐户有资金来往信息;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雪英名下有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盛苑16#楼2304单元房产一套,现已查封,但该房产价值明显超出标的,暂不符合拍卖条件;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反馈何启吹有企业注册相关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华泰宝利格牌(闽A×××××)小车一辆,已查封暂无法控制;执行中未发现杨雪英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3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