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异议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曾小军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78号异议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曾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军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桥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华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7)鲁1402执异21号案件立案审查,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瑞华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不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鲁14执复4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执异21号异议裁定,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7年6月1日,本院以(2017)鲁1402执异78号案件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依法裁定:一、驳回异议人瑞华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6)鲁1402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二、中止本院(2016)鲁1402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待法院确定准确最终异议人瑞华公司欠蓝桥公司工程款数额后,依据协助执行先后顺序对本院(2016)鲁1402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协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驳回异议并中止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