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满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满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960号原告:广州市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赵家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满忠,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广州市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满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被告蔡满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粤A×××××及粤A×××××货车两辆及相应的行驶证;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原告委托万渠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与被告签订借车协议,约定被告借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粤A×××××及粤A×××××货车两辆,期限为2017年2月13日至未定期。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发函被告要求归还货车,但被告拒不归还。被告辩称,同意向原告返还涉案货车及行驶证,但车辆已被案外人万渠有限公司破坏,原告可自行将车辆开走。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鉴于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而被告亦并非恶意占有涉案车辆,故此,原告请求被告负担诉讼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满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粤A×××××号货车(车架号为LJ11KBBC1E1022748、发动机号为14092511)、粤A×××××号货车(车架号为LVBV3JBB6DE515100、发动机号为D80906)及相应的行驶证。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