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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张国琴,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二中路北3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琴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阑亭26幢1单元8层10802号有房产(产权证号:1150100016-10-26-1080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国琴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阑亭26幢1单元8层10802号房产(产权证号:1150100016-10-26-10802-1),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