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与李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李春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571号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白鹤滩大道17号。负责人:陈定能,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李春国,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与被告李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