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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x与马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马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魏x被执行人马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x与被执行人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魏x与被执行人马x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总共偿还申请人100000元,达成协议给付申请人10000元,下欠9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6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二、如执行人马x不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人魏x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将对被执行人马x不按期履行协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