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锡光、金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光,金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光,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金苏文,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王锡光与金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2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