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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南段22号新荣基大厦B座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鲁兵,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产权证书违约金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退出执行程序。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请求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612元,执行费220元。对不足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不再追要。双方再无其他争执。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14日将案件款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