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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萍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罗建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但是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3号申请人:姜萍,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海江镇中心村。被执行人:罗建滨,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姜萍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建滨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存款存入,现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执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