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菊生与廖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止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菊生,廖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郭菊生,男,193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湖南省临湘市人。被执行人廖栋敏,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郭菊生与被执行人廖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2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审判长 钟临辉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雷 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