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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封某等盗窃罪翟建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封某,封某某2,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某某,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被告人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封某,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被告人封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封某某2,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被告人封某某2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被告人封某某2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响水县。户籍所在地灌南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封某某2犯盗窃罪、被告人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蒲兆华、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封某某2、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先后三次至灌云县五图河农场联通基站,窃得双登牌电池20只,以1.8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偷来的电池而收购。20只双登牌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0元。2、2017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封某某2至灌云县五图河农场联通基站,窃得双登牌电池7只,以1.8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偷来的电池而收购。7只双登牌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40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封某某2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翟某某知是盗窃的财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封某某2、翟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封某某、封某先后三次驾车至灌云县五图河联通场南基站(属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灌云维护站),窃得该基站双登牌GFM-500电池20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0元。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将窃得的电池以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2、2017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封某某2驾车至灌云县五图河联通场南基站,窃得该基站双登牌GFM-500电池7只,共计价值人民币4095元。被告人封某某、封某某2将窃得的电池以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另查,被告人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灌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分别退赔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灌云维护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翟某某的亲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公安机关作为赔偿款退赔给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灌云维护站。中兴捷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灌云维护站站长李某对被告人封某、封某某、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封某某、封某某2、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李某、莫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收条、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封某、封某某2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封某、封某某2犯盗窃罪、被告人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封某某2、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封某、翟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2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封某某、封某、翟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翟某某的在案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封某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追缴被告人翟某某的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现存于灌云县人民法院罚金款专用账户),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卉岚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晨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