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二伟与雷团结、任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伟,雷团结,任卫强,任征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18号原告王二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雷团结,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任卫强,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任征卫,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伟诉被告雷团结、任卫强、任征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卫强、任征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伟撤回任卫强、任征卫起诉。审判员 赵 学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