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陶维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维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149号罪犯陶维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遵刑初字第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维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唐刑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陶维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陶维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后,又曾受记功4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维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维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审 判 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戴昊宏书 记 员 王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