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红利与王喜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利,王喜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834号原告:张红利、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奇、李欣(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喜春,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李婷(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利诉被告王喜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利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喜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利撤回对被告王喜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红利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李丹勇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亚春 来自: